省直各单位,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20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文件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鉴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为做好政策衔接,省财政厅决定将《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延续执行,其中关于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现行有效的定点采购协议可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待国家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按年度执行国家规定。
特此通知。
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