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0〕306 号
各省直单位,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019 年 12 月, 辽宁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 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492 号,以下简称“范 本”)。近期,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 50 号),对政府采购公告公示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国家 要求,结合范本使用中各采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厅对 范本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范本(附件 1-25)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各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应使用修订后的范本格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 文件和签订采购合同等,并按照《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 第 101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 在 辽 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liaoning.gov.cn)发布相关信息。
二、各单位可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范本内容进行增减,但涉及政策制度规定和表单格式的内容不得调整。
三、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各单位可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下载范本格式。
四、范本文件使用 A4 幅面打印纸进行打印,各使用单位不得更改范本文件中各标题、内容的字体、字号及行间距等设置。
五、各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责任,监督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范本执行情况,保障本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 关要求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六、辽宁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动适时对范本文件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七、《关于修订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492 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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