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24 日 葫芦岛市建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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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采购人】建昌县新区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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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县新区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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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大宗食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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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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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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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日期: |
202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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