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 兴城市乡村振兴局
地址:兴城市政府2号楼
当事人2:兴城市鑫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兴城市温泉街道兴海北街113号S
当事人3:渤海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新盐路仁韩社区办公楼101室
二、 基本情况
2024年01月16日兴城市乡村振兴局委托兴城市鑫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兴城市2024年花生良种引进项目(南大乡、大寨乡及红崖子镇等乡镇)(项目编号:JH24-211481-0001)招标公告。2024年02月05日 09时30分在兴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进行开标,参与投标的单位有三家。开标结束后,在保证金退还时,兴城市鑫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现渤海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未到达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后经查询,由于渤海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失误,将保证金缴纳到了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其他账户中。
2024年2月6日,我局收到兴城市鑫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兴城市2024年花生良种引进项目(南大乡、大寨乡及红崖子镇等乡镇)项目保证金事项说明,我局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兴城市鑫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提供事项属实,且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由于供应商的失误,将投标保证金未交到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导致该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故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此次招标活动做废标处理,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