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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商葫芦岛市民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日期:2024-12-18】【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2021 年 11 月 01 日                     葫芦岛市财政局       

 
   
当事人: 【供应商】葫芦岛市民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91211400676884117R]
   
当事人地址: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6-4号楼F
   
违规行为: 该单位作为供应商,在参与葫芦岛市开放大楼及营商局综合办公楼购买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ld202005027)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经变造的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生效日期: 2021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