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6050号)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16号房地产整体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16号房地产,并委托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等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我方承诺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7、转让标的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优先方的义务,并在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优先方。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盖章):葫芦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 名称 |
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16号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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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房屋 |
坐落位置 |
连山区化机路16号工会文化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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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辽(2020)葫芦岛市不动产第0015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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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2866.89平方米 |
目前用途 |
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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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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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40年 |
已用年限 |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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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房屋总层数:3,房屋所在层: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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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坐落位置 |
连山区化机路16号工会售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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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辽(2020)葫芦岛市不动产第00155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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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21.96平方米 |
目前用途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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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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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40年 |
已用年限 |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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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房屋总层数:1,房屋所在层: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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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坐落位置 |
连山区化机路16号工会文化宫、售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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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辽(2020)葫芦岛市不动产第0015554号/0015555号 |
土地面积 |
6125.4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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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其他商服用地 |
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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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40 |
已用年限 |
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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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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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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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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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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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辽宁瑞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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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机构 |
葫芦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 R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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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文号 |
辽瑞房评报字[2021]第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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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1年03月05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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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
/ |
评估价值 |
人民币1287.806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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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为坐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16号工会文化宫(房屋建筑面积:2866.89平方米,权利类型: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自建房,用途:文化)、工会售楼处(房屋建筑面积:21.96平方米,权利类型: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自建房,用途:其他)和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宗地面积:6125.4平方米,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其他商服用地),上述转让标的整体打包转让。转让标的现状为闲置,部分场地存在违建占用情况,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交接事宜由转让方负责协调。 2、本项目若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各项资产的实际成交价格按照网络竞价的溢价率进行计算。 3、转让标的评估价值不考虑在未来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 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辽瑞房评报字[2021]第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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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转让方名称 |
葫芦岛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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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住所)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处房地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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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 R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实际控制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国资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 □其他 |
企业/单位类型 |
R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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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振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MA0QCQW78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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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10000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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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大□中 R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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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车承懋 |
电话 |
17116642222 |
邮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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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R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办公会决议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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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 |
关于锦化机厂外部分闲置资产处置的决议 (2021年4月15日第四次董事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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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R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区县级国资监管部门 □区县级其他部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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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葫芦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11400MB11668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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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葫芦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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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1年05月20日 |
批准文号 |
葫国资发[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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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政办公会决议 R 批复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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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锦化机厂外部分闲置资产挂牌交易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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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本次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方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以下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287.806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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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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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价款的2%标准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受让方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费用欠缴情况,《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在 后9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承诺已在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转让标的状况、产权过户手续及规定、自身购房资格进行了解和核查,已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自身具备购房资格,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葫芦岛市)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否则属于受让方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时,转让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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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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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R是 □否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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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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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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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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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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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 |
□是 R否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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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当日为准) |
现场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集中展示时间 |
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公告期内联系项目咨询电话预约。 |
展示地点 |
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16号工会文化宫(联系人:夏丽,联系电话:13904291106)。 |
信息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公告终结。 R 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纸质媒体公告 |
/ |
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七、资料清单
附件类型 |
资料名称 |
资料形式及份数 |
备注 |
1、申请类资料 |
资产转让委托合同或资产转让委托书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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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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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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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资格及转让标的权属类资料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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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章程类文件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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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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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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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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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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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关系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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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资产情况说明(如涉及)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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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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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决策及批准类资料 |
内部决策文件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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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批准单位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如涉及)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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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人书面意见(如涉及)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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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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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价类资料 |
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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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表(如涉及)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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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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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资料 |
网络竞价须知/招标文件等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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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 份/复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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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提交原件或复印件的附件资料应当保证其内容和形式上的合规要求。
2、以上资料均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3、凡是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并加盖转让方的公章;若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本人应当在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签字。
4、凡是多页的,均应当妥善装订并加盖转让方的骑缝章。
5、转让方已提交的资料需在表格相应位置标注份数(其中“原”代表原件,“复”代表复印件),未提交则不填写,可在备注栏中注明“无”或“未提供”;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可填写在相应资料名称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