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结果公告 | ||||
一 、 项目编号 :JH26-211481-00044 二 、 项目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沈阳鑫大刚生鲜连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31-4号1503 中标(成交)金额:95.95(%) 评审总得分:94.67(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服务类 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C05990000其他社会服务) 服务范围: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本项目为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食堂蔬菜、肉禽、米、面、油、干调、蛋、水产类等食材配送供应商1家,服务期限为三年。采购的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的实际发生数确定。 服务要求: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有相应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 2、企业必须保证食材的安全。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3、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 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 3 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发生量结算。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点。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 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9、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 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唐剑、马振宇(包组编号:001)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收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9,9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 址:兴城市兴海南街122号 联系方式:0429-51215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柯瑞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天维花园1号楼 联系方式:0429-31242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鲁姗姗 电 话:0429-3124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