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鸿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5-08
一 、 项目编号 :JH26-211421-00318
二 、 项目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旧门满族乡东河路166-1号AC
中标(成交)金额:93(%)
评审总得分:85.81(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服务范围: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食材采购,需满足其民警食堂和在押人员食堂及拘留人员食堂的主副产品(蔬菜类、水果类、干货调味类等)保障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服务需求)。
服务要求:★1.供应商所供应食品应均为非转基因食品。 ★2.供应商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保所提供的食材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提前处理好;配送的蔬菜肉类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供应货物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予以退货或要求换货,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补货。冻品在化冰后发现质量问题供应商核实后应予退货。 ★4.对于采购人需求供货物资品种不在上述类别内的,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供货。 同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货品。不合格的货品,供应商须无条件包退包换和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5.如果在供应期间食堂接收到相关关于材料质量的通报,处罚将由供应商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应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邓立伟、郑素美、赵冬梅、马志春(包组编号:001)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100万以下(含100万元)部分为1.5%,100万-500万部分为0.8%)进行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5,637.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绥中县看守所
地 址:葫芦岛市绥中县文化路西郊街17号
联系方式:0429-61834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鸿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申海花园山水路2-2-1
联系方式:0429-30622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桦楠
电 话:0429-30622266
二 、 项目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旧门满族乡东河路166-1号AC
中标(成交)金额:93(%)
评审总得分:85.81(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服务范围: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食材采购,需满足其民警食堂和在押人员食堂及拘留人员食堂的主副产品(蔬菜类、水果类、干货调味类等)保障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服务需求)。
服务要求:★1.供应商所供应食品应均为非转基因食品。 ★2.供应商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保所提供的食材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提前处理好;配送的蔬菜肉类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 ★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供应货物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予以退货或要求换货,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补货。冻品在化冰后发现质量问题供应商核实后应予退货。 ★4.对于采购人需求供货物资品种不在上述类别内的,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供货。 同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货品。不合格的货品,供应商须无条件包退包换和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5.如果在供应期间食堂接收到相关关于材料质量的通报,处罚将由供应商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应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邓立伟、郑素美、赵冬梅、马志春(包组编号:001)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绥中县看守所、拘留所食堂所需主副产品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100万以下(含100万元)部分为1.5%,100万-500万部分为0.8%)进行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5,637.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绥中县看守所
地 址:葫芦岛市绥中县文化路西郊街17号
联系方式:0429-61834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鸿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申海花园山水路2-2-1
联系方式:0429-30622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桦楠
电 话:0429-3062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