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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再出“实招”!

【信息日期:2022-03-29】【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北京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再出“实招”!

减环节、减时效、减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再出“实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6号)等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推动招投标领域新一轮创新改革。

 

新一轮改革有哪些亮点?招投标企业在哪些方面将更享便利?深化“互联网+”推动全程网办

►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体系

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全城通办,不断提升交易平台规范化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畅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全流程”。

 

►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系统数字服务功能

持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缩短支付时限、减少支付环节,推动实现北京市各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在线查询支付进度等功能。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城市间CA互认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

优化办事流程招标投标更便捷

 

► 推广计划公开,提升招标采购透明度

北京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 精简招标投标环节,压缩时限

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水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前置条件,不再将“监理单位已确定”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条件,压缩水利建设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时间。

 

► 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资格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预算总额一定比例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 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主体责任再落实企业合法权益有保障

 

► 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救济补偿机制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从源头把控政策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因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发生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从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 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

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进行随机检查,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进一步健全和优化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规范投诉行为。

 

► 加强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监管

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不得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严禁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操控评标结果。各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确保平台的公平、公正以及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 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及应用

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探索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发挥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激励、惩戒作用。运用大数据分析,推进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形成企业违法违规的警示和预警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真正实现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一地受罚、处处受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履职行为监管,将动态考核、日常考核有机结合,推动形成评标专家良性常态化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