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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通过,10月1日施行

【信息日期:2020-08-04】【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制化,为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提供“宁波”模板;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交易监管和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廉政体系建设,并对构建开放共享、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制定中注重问题导向,着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问题,呈现出不少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特色亮点。

一是规定我市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授权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集中监管,彻底解决工程招标环节的多头执法和”同体监督”现象。《条例》同时授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等其他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实施共同监管。为解决许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环节的监管缺位或缺乏专业监管力量的问题,条例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现场监督和查处职责,创造性的将现场监管权和法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适当分离,并有效形成互相衔接和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管格局。

二是肯定乡镇街道一级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补充作用。为规范我市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目前我市已有143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小型交易场所,对确保基层小微权力在合法、规范、廉洁的轨道上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但促进了城乡基层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保障了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改善了基层党群关系,稳固了基层政权。

三是注重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速增效和优化营商环境。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紧紧围绕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管理、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办事指南,并通过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途径,简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条例还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鼓励采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等方式,为推进和推广我市保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现金压力。

此外,条例还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交易目录、交易规则、完善监管机制、构建诚信体系等进行了明确,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的实施将使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