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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行政处罚
【信息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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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 8 日 辽宁省财政厅
当事人:
【采购人】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当事人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路17甲5号
违规行为:
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了与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供应商响应内容相背离的签约条件,构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决定:
警告;
处罚生效日期: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