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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设备采购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信息日期:2018-08-29】【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设备采购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武汉昕声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1栋电商办公楼二层809

联系人:王佳韵    联系电话:17192720967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hld201808024

采购单位: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

武汉昕声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设备采购、hld201808024的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提出书面质疑,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821日接收,并当日转与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采购人做如下答复:

 

武汉昕声睿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针对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ld201808024)的质疑,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和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以下答复:

质疑事项:

(一)、招标公告中第九部分-资格条件中第5条,不应要求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答复

因本次采购中包含给听障学生配备的听力补偿设备即助听器,而且此项要求是基于《义务教育阶段培智教育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5-2009》、《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而设,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及法律依据:

1、《义务教育阶段培智教育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5-2009》 :

3条:3.2.2  购置的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等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安全、有效规定,通过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保证康复功效,确保使用者不受伤害,并符合GB 6675GB 9706.1GB/T 14710GB 17498等相关要求

3.2.4项 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列明的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确定。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定。

4、《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质疑事项:

(二)、招标公告中第九部分-资格条件中第6条,不应要求投标人至少提供一份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原件及一份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答复

1.助听器的调试,需要专业合格的助听器验配师,才能根据听力障碍儿童的听力状况和心理需求,用专业的设备和软件,选择出最合适的助听器,并进行优质的效果评估和后续听力康复服务。因此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至少提供一份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合情合理合法。

2.招标文件第10页,第六项 助听器 商务要求,第2项制造厂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此条是对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要求。

3.我校为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有其特殊性,采购助听器为听障学生的教学补偿设备,助听器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故此才要求《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等可以很好的履行合同义务,以免对听障学生造成二次伤害。

终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及法律依据:

1.   《义务教育阶段培智教育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5-2009

3.2.4项 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

2.《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申请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的统一执业考试,并取得《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

 

质疑事项: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商务部分-履约能力“招标文件中”#“部分履约能力证明,每提供一项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不应作为评分项。

答复

1.招标文件中“#”部分的授权、售后服务承诺评审因素的设定,是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而设定的。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法律规定。

2.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要求,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未把“授权书”作为资格要求,对于满足#和优于#部分的本着择优原则给与适量的加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并未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欢迎不低于或优于招标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活动。

终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及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

(四)、采购需求存在多个产品功能重叠现象,属于浪费国家资源。

答复

1.经查询,互动课堂教学应用平台与特教资源平台,技术参数无一相同之处,不属于同一产品。

2.经查询,便携式主题康复训练设备、便携式数字化综合康复平台-送教版和交互智板三款设备并不是为平板电脑安装的康复软件,且软件功能也不相同,不属于同一产品。请详细阅读相关参数。

终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五)、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内容不合理,评审因素不规范。

答复

此项要求是基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而设置的,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1.   “样品封存”的目的是供验收时使用,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2.经研究决定,对“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内“技术部分-技术指标”,进行相应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改通知。

3.经研究决定,对“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内“商务部分-资质原件”,进行相应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改通知。

事实及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的规定,本项目修改后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也欢迎贵公司提供不低于或优于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参加本次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附:修改后的评分标准

 

如果你单位对本答疑不满意,可以在本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人:葫芦岛市特殊教育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2018829